人們日常有法律糾紛,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作為平常老百姓的感覺是不是一種高消費?我們做律師的可能把這項工作作為稀松平常的工作。1可是今天我對于一件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來講我看出來他覺得是一場高消費,我自己也第一次感覺到這也是一場高消費!
我們做律師的各個律師事務所均制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刑事辯護案件是按照件數來收費的,行政案件也是按照件數來收費的,它們的計算單位是以萬來計算的。民事案件作為平常案件1,收費也最低。今天就以民事案件來說到一番。
民事案件的收費是由兩部分構成的,基礎價再加標的額比例價。程序的不同基礎價也不同,從三千至六千之間。比例價基本在百分之五左右。
標的額按照一萬元計算,基礎價三千元,比例價五百元,共計律師費就是三千五百元,二審基礎價六千元,比例價五百元,就是六千五百元。兩個程序的律師費就是一萬元。
即使是法律援助的案件,政府給律師每個程序的補貼最低也是兩千元,兩個程序政府要給律師補貼四千元。
委托人委托律師打官司就是一種高消費 。如果沒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確實是自己委托不起律師打官司的。
人們每月的收入也就是個三四千元 ,即使一個再小的案件,律師費也能頂自己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是標的額大的案件,那不知道要付多少錢的律師費了。所以人們日常應當妥善處理相關的關系,最好不要發(fā)展到打官司的那一步。
我國在歷史上就注重調解工作,如果發(fā)生了糾紛,應當積極主動申請各類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后才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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