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意思自治,旨在平衡各方民事主體的權益,設置最有效、公平的制度,來維護公民、法人、組織、社會團體的利益。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中,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外商投資企業(yè)等均為民法調整對象。
委托代理制度,在法律中較為常見,所謂委托,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造成的結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代理一般都為書面形式,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授權,只能在委托事項范圍內進行民事法律活動,而特別授權主要體現(xiàn)在訴訟中,可以代被代理人進行和解、調解、上訴、反訴、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等。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和自己進行交易,即不得自己代理,也不可雙方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認。如果代理人超越授權進行民事法律活動,即無權代理。此時,無權代理的后果是否應當由被代理人承受,應當看代理人交易的相對方是否是善意相對人,即對方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限、超越代理權限、結束代理后等無權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應當承受善意相對方的要求,造成被代理人的損失,基于委托代理合同向代理人追償。此時,善意相對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未追認之前,可以撤銷合同,造成的損失,追究代理人的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接受代理的后果,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拒絕追認,此時相對人主張代理人的違約賠償責任。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善意相對人物無權催告被代理人。
代理同樣也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所謂直接代理,就是交易相對方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間接代理也稱為隱名代理,相對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此時,會出現(xiàn)如下問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交易相對方,由其主張代理人對相對方的違約責任,此時相對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也可以主張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抗辯;然而,在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相對人披露被代理人,由相對人決定是否接受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真正履行的對方。如果接受,被代理人應當履行合同,但可以主張自己對代理人的抗辯,不得主張代理人對相對人的抗辯;如果相對人不接受被代理人作為合同交易實際履行人,則有權要求代理人履行合同,如果不能履行,主張代理人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實踐中,通常有很多公司或者個人,準備了自己很多的簽章,在簽訂合同時用非備案登記的章,在合同履行出現(xiàn)糾紛,就向法院主張,章是假章,代理人無權代理,自己不履行合同。此時,應當著重審查,代理人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究竟是否有權代理,相對人只做形式審查義務,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權代理的,就應當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效果。不得主張假章的抗辯,此為保護交易安全,踐行民事誠信原則。實踐中,總是出現(xiàn)真人假章,或者有空白合同加蓋印章的情形,是否出現(xiàn)表見代理的效果,應當從實質上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限,不能僅僅看章是否為備案登記的章,對合同效力做判定。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想法,無法對民事行為進行判斷,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其當然有民事權利能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過應當由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來代為行使民事權利。那么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順位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經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合適成年人;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jiān)護人,擁有當然的監(jiān)護權,只有被監(jiān)禁或者受刑罰或者無能力撫養(yǎng)的時候,在父母即將離開人世,擔任監(jiān)護人的父母有權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成年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順位: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合適成年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外部債權人上門要債,無法用其財產進行清償,也就出現(xiàn)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制度,二者沒有先后的順位,達到哪一個程序的標準,可以直接適用該程序。宣告死亡的,作出宣告死亡判決后,婚姻終止、繼承開始,其他繼承人,次繼承人,基于繼承法律關系獲得的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在自然人再次出現(xiàn)的時候,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且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受影響。如果夫妻一方再婚的,或者雖然沒有結婚但明確表示拒絕復合的,自然人出現(xiàn)后,婚姻關系不當然恢復。宣告失蹤,應當同時指定財產代管人,應當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義務,不得侵害宣告失蹤人的財產,如果惡意侵害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可以向法院以代管人為被告,請求更換財產代管人。
訴訟時效制度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guī)定,一般情形下訴訟時效為三年,其中不動產、登記的動產物權請求權;除斥期間;返還原物、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無效的合同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除斥期間,一般出現(xiàn)在勞動爭議中的,2-12月之間的雙倍工資請求權、可撤銷的合同、股權轉讓知害30日、變更登記1年、不定期的物業(yè)合同、委托合同、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合理時間前通知對方。
期間、送達較為常規(guī)。郵寄的方式上訴、遞交訴訟文書的,以送交郵局或者快遞的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期間。如果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時間。還有的當事人,因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于己不利,拒絕簽收的,可以送達給同住的成年家屬,并在送達文書中做注明、說明,但離婚案既是同住家屬,又是另一方的除外。還有到了家里,看過文書后拒絕簽收的,在當事人、見證人作證的情況下,錄像并在送達文書中記載說明,視為送達,此為留置送達。
物權編
所謂物權,是一種對世權、絕對權,其他人負有不得干涉行為人處分物權的義務。物權分為自物權、他物權。自物權一般指所有權、擔保物權等,他物權包括使用權、居住權等。
物權的變動
物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權法中非常重要,無論是公司中的股權轉讓、處分,還是民事交易中的房產等不動產、動產買賣、抵押,均會出現(xiàn)無權處分的情形,而善意相對人,對處分人無權處分是由不知情的,則應當認定對方善意,支付了合理對價(約定了合理對價即可,不要求100%付清,但贈與、遺贈等無償方式獲得的財物不認定為善意),并完成了所有權轉移登記、交付等公示等,應當由善意相對人取得物權。但,埋藏物、遺失物、無主物,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遺失物,在物主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有權要求起返還,兩年屆滿,則受讓人有了時效的抗辯權。
一房數(shù)賣中,在出賣人跟買受人簽訂合同后,是否還能繼續(xù)賣給出價高的第二個人呢?顯然是可以的,房屋屬于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進行所有權轉移,進行物權變更登記,跟第一個人簽訂的合同只能產生債權效力,在轉讓給第二個人所有權后,第一個買受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且房屋出賣人跟第二個買受人,并非惡意串通,只要合同不違背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當屬有效。第二個人支付合理對價、變更房屋產權登記,即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無需考慮善意取得,因為房屋出賣人尚未轉移所有權給第一個買受人,屬于有權處分,第二買受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
那么第一個買受人,除了可以主張出賣人的違約責任,還可以在簽訂買賣合同后,申請預告登記,那么出賣人再出賣給第二個人時,應當認定第二個買受人是惡意的,第二個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物權不變動、債權不影響。自能夠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之日起,90日內不進行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抵押權中的預告登記,當然有阻止第三人取得物權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在能夠辦理抵押權首次登記之日起,辦理了該登記,可以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清償,此時抵押權設立時間追溯到辦理預告登記之日。同樣,自能夠辦理抵押權首次登記之日起90日內,不辦理,預告登記失效,不得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或者擔保物權人清償。
在此,動產抵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適用任意公示,合同成立生效即發(fā)生物權效力,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比之下,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轉讓、質權設立等均為強制公示,合同只有債權效力,變更登記或交付,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較為特殊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合同成立生效,物權設立、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交通工具的轉讓,合同僅有債權效力,交付汽車后物權變動,變更工商登記,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其中,動產物權的交付,除了傳統(tǒng)的直接交付外,還有占有改定、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所謂占有改定,就是簽訂的合同約定,合同成立生效后,暫不交付動產,借用、保管10天等,有此約定即為占有改定,約定時物權就已經轉移。簡易交付是指,對方已經通過借用、租賃等方式占有標的物,此時只要合同成立,物權直接就轉移到受讓人。指示交付,是將出讓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轉移給受讓人。
物權除了單獨個人所有,還有多個人共有的情形,在未約定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推定為按份共有。
其中,共同共有對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對外轉讓、擔保等對共有物重大處分,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同意的,即為無權處分,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可以善意取得該共有物。
按份共有,在對外處分、重大修繕等對共有物有重大影響的處分行為時,需要三分之二份額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則就是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此,受讓人善意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有權要求損害共有物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共有人對外轉讓標的物時,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對外享有對物對連帶債權,致人損害的,承擔連帶債務。
擔保物權
所謂擔保物權,就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對債務人對外借貸、交易等,由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物進行擔保的情形。這有利于平衡交易雙方的風險,讓每個人都能安全交易。
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其中,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分為商事留置和自然人之間的留置。
自然人留置權的設立條件,合法占有對方的標的物,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對方的債務屆期未履行償還義務,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就該留置的標的物,進行拍賣、變價后優(yōu)先清償?shù)闹贫?。相比之下,商事留置權,不要求具有同一性,只要是商事交易的正常買賣來往,均可以留置對方的標的物,但留置第三人標的物時,需要具備同一法律關系的約束。
抵押權的設立,分為動產抵押權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上述已經提到,動產抵押權只要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抵押權設立,登記后產生對抗效力;但不動產抵押權需要進行抵押登記,否則抵押權不設立。
動產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時抵押權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中制度可分為如下幾個:擔保物的轉讓、浮動抵押、讓與擔保、流押條款、價金擔保、最高額抵押。下面我們分別闡述要點。
抵押物在辦理抵押登記后,可以進行轉讓,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物不得轉讓的除外。但是究竟受讓人能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應當看不得轉讓抵押物的事項是否也進行了登記,如果登記,外部第三人不可取得所有權,該登記有排除效力,如果未登記,抵押權人主張受讓人不可取得物權的,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合理期限內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認為可能因無抵押物,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可以要求將抵押物轉讓的價款提存或提前清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物哪些情況轉讓無效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民法典》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違反《民法典》第406條的規(guī)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shù)盅喝宋绰男泻贤碾S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二) 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浮動抵押,是指企業(yè)將現(xiàn)有的、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等作為統(tǒng)一的整體,對外產生的債務進行擔保,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后,浮動抵押權即設立。抵押物轉讓給外部正常交易受讓人的,浮動抵押權無追及效力,但是不合理買受人進行的交易除外。所謂不合理買受人,指買機器設備、生產設備、買賣為名擔保為實、數(shù)量超過一半買受人、買賣雙方存在控制關系。
價金擔保,指保留所有權買賣、融資租賃、價金擔保合同簽訂后,在標的物交付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的,即可獲得超級抵押權,在此主要是對抗上述說的浮動抵押權,因為類比公司破產中的共益?zhèn)鶆?,設定價金擔保是為了保障出賣標的物價款的實現(xiàn),沒有該物的出賣,無從談起能否實現(xiàn)將有抵押物的浮動抵押權。因此,價金擔保的標的物就是共益?zhèn)鶆罩械膶ο?,可類比理解。由此,價金擔保權優(yōu)先于先前設立的動產浮動抵押權,符合交易安全和法理。其中,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均是為了保障出賣物、出租物價款的實現(xiàn),可以適用價金擔保的規(guī)定。
讓與擔保,分為先讓與擔保、后讓與擔保。先讓與擔保是指,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債務發(fā)生時,雙方簽訂轉讓標的物的合同,并交付或者變更登記,在債務屆期無法清償時,就該物優(yōu)先清償?shù)暮贤灿屑s定屆期無法清償歸債權人所有的,該流押條款無效。讓與物的轉讓,表面是買賣合同、轉讓合同,實質的法律關系是擔保合同,應當按照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處理。后讓與擔保,反之,在債務屆期無法清償時,轉讓標的物,變更登記或者交付,因后讓與擔保合同事前并未實際履行,沒有物權變動的強制公示,所以債務屆期無法清償時,僅能拍賣、變價而受償,無優(yōu)先受償權。
流押條款,現(xiàn)在司法實踐采修正的處理,即部分有效部分無效,關于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無效;反之,優(yōu)先受償?shù)模灰獜娭乒緞t可以優(yōu)先清償。
最高額抵押制度的規(guī)則,雙方約定擔保物擔保范圍是多少錢?多長時間?在約定的條件達成后,債權額、擔保責任確定,在約定不明、沒有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期間為2年,自履行期滿之日起、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將設定最高額抵押前發(fā)生的債務納入最高額擔保范圍,在擔保期間,將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擔保不對轉讓出去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額擔保的范圍是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保管擔保物的費用。確定最高額擔保責任的節(jié)點除了按照約定的時間、擔保額外,在擔保人、債務人出現(xiàn)破產原因等情形,不可能再發(fā)生債務的,可以視為最高額擔保范圍確定。最高額的擔保期間、擔保范圍可以更改,但不得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產生損害。
質押權相比抵押權來講,需要質權人實際控制質押物,可以通過委托第三人控制、自己監(jiān)督、自己實際控制等多種方式,雖然約定質權人控制,但實際上仍然有質押人控制的,質權不設立。
不動產不可質押,質權的設立需要質權人實際控制質押物,不動產讓質押人實際控制的辦法只有轉移所有權,那便成了先讓與擔保,而非質押。
一般動產的質押需要交付標的物,提單、倉單、貨單、匯票、有價證券,有紙質票證的,應當交付,是電子證件的應當進行登記,因此質權設立采強制公示,只有交付、登記才能設立。
類比流動抵押,現(xiàn)有的、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知識產權等可以評估作價的財產,可以作為質押物,成一個整體,擔保一段時間發(fā)生的債務履行。其中質押物可以轉讓,可以流通、流動,在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擔保的,可以要求質押人補充質押物,或者提供其他擔保,也可以主張就轉讓質押物的價款提存或者優(yōu)先清償。
質押物交付給債權人,雙方約定債務屆期無法清償,質權人可以獲得質押物所有權的,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因為已經交付,只能就該物拍賣、變價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流質條款無效,但優(yōu)先受償條款有效。
合同編
合同通用規(guī)則
合同是民法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是雙方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自愿接受合同條款約束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商業(yè)廣告、電商購物平臺展示的內容,均為邀約邀請,當然其中一些反應合同主要信息的:數(shù)量、大小、顏色、價格等也可以構成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賣方應受其約束。發(fā)出要約、接受即為承諾,送達對方生效。合同分為要式、不要式合同,即書面、口頭合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以實際履行主要義務為成立要件的為實踐合同,譬如定金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諾成合同即要約-承諾到達即生效。
此外,還有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簽訂合同的合同,該合同為預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只能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簽訂本約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性。
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
有效合同的要件:不違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簽訂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不違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換句話說可以違背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比如商品房的預售許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規(guī)劃許可證,只要在起訴前獲得許可,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反之則無效。(許可證一般在起訴前獲得,合同即為有效;資質一般在第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合同即為有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比如過度擔保、代孕合同等,過度擔保即擔保責任除了擔保本金,還要擔保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等,最高額擔保額僅僅指本金,違約金不受擔保額約束,產生無限大的違約金,擔保人仍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此為無效約定。
違建房屋,對該房屋訂立的相關合同也應當無效,施工合同無資質,在竣工前獲得資質,建設工程合同有效。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自始無效,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事由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包含價格欺詐,根據消費者法可以追究銷售者的懲罰性賠償,包含貨物質量欺詐,銷售房屋時配套設施實際不存在,隱瞞該事實的欺詐等;第三人欺詐,需要相對人明知第三人欺詐,善意相對方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人脅迫,無需相對人明知,沒有該要件。重大誤解,誤把有償當無償,誤把甲當作合同相對方等,以為購書合同為簽到表的,不構成誤解,而非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不談效力如何。顯失公平,一般是指合同的有利方,利用自己的職業(yè)便利,或者其他原因形成的優(yōu)勢地位,惡意損害相對方權益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房屋賣出,買受人付款后,出賣方遲遲不肯過戶、交房,眼見購房無望,買受人放棄巨額利息,而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本金,此為顯失公平的情形,即利用了對方的危難、不平等的地位。
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行使,需要當事人向法院、仲裁委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不是簡單形成權,需要通過法定程序來行使該權利,一經撤銷,合同自始無效,善意一方可以主張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重大誤解3個月,其他1年。
合同效力一般情況下指債權效力,債權可以轉讓、債務也可以分擔給他人。債權轉讓的,未通知債務人,對其不發(fā)生效力。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也有債務加入,免責債務承擔,債務人對讓與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責任,這需要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同意,不產生債務轉讓的效果。債務加入不同,債務加入后,債務人和加入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告知債權人后,債權人未置可否,債務屆期無法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應當賦予債權人相應的救濟權利,債務人屆期無法清償債務,對次債務人有到期債權,卻沒有提起訴訟、仲裁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的位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應當以次債務人為被告,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做第三人提起訴訟。與此相對應的,債務人屆期無法清償債務,還以惡意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方式逃避債務履行的,譬如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高買低賣且交易相對方對此明知的,串通轉移財產、惡意延長債權到期期限,此均為可以撤銷的情形,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受讓人為第三人,以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提起撤銷之訴。
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協(xié)議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分為任意解除權、一般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發(fā)生了該情形,即可單房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無需對方同意。
協(xié)議解除,即事后雙方履行合同發(fā)生了爭議,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該情形下,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法定解除權的解除事由: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該兩種情形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遲延履行使合同目的達不到、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其中情勢變更是無法預見的,非市場正常風險的原因才可以歸入情勢變更。不可抗力一定是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原因,二者應當具有因果關系。
可撤銷的合同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解除后,也歸于無效,可以主張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分為:繼續(xù)履行、支付代履行費用、定金罰則、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賠償、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
定金罰則即,雙方可以約定價款20%以下為定金,不是訂金、保證金,超過20%的部分無效,實際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成立,變更定金數(shù)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雙方約定主合同以定金支付為成立條件的,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且對方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合同已經成立。支付定金方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接受定金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賠償定金。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定金,不可并用,只能選擇適用,基于填補性損害賠償原則,只能互補賠償損害和可得利益,而不能超過應當賠償?shù)膿p失。
違約金與實際損害不相符的,違約金數(shù)額小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提高賠償額,不超過實際損失即可。在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不超過30%的價款。
典型合同
買賣合同
通過數(shù)據電文表示合同內容的,視為書面形式,擔保、保證無口頭形式,其他則可以用口頭方式成立合同。買賣合同應當弄清楚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貨物發(fā)出后損失的風險負擔,貨物孳息的歸屬,無權處分標的物,買賣合同效力如何,再就是搞清楚特別買賣合同,即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分期付款合同。
貨物的損失風險、孳息歸屬,一般都采交付主義。只要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方負擔,孳息由買方所有。這只是一般規(guī)定,賣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買方拒收的,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賣方遲延交付屬于違約行為,應當就遲延交付增加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買方遲延受領,風險由買方負擔;買方接受標的物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賣方,要求取回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也應當對該貨物妥善保管,否則對擴大對損失,仍然應當承擔滅失、毀損的風險。在途貨物的風險,自合同成立生效后由買方承擔。代辦托運的,風險自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后轉移,沒有約定時間、地點的,自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轉移。
孳息一般在交付前歸賣方所有,交付后歸買方所有,但租金作為天然孳息歸出租人所有。
分期付款合同,至少分3期,遲延履行20%以上價款的,賣方可以主張買方一次性付清價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保留所有權合同,只能適用于動產買賣,不動產無法保留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給買方10日內,進行登記的,獲得超級抵押權。當買方不支付價款、不履行約定義務、不當處分的,賣方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標的物,但已經支付75%以上價款的除外。在買方消除取回事由的,可以進行贖回。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給付貨幣后,合同才成立。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自然人之間視為沒有利息,公司之間、公司-自然人之間,根據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確定是否有利息。
贈與合同
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口頭遺囑、贈與,該事實確實存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才能認定該事實。
贈與合同包含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窮困抗辯權。
其中,任意撤銷權是指,在尚未贈與時,可以撤銷贈與,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為了公益、公正過的合同、道德義務的給付,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指,在受贈人對贈與人及近親屬侵權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已贈與的可以追回,未贈與的可以不再贈與;窮困抗辯權,指贈與人因生產、生活窘迫,無法繼續(xù)履行贈與義務,可以行使該權利,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尚未完全贈與,如果已經交付,則不得行使窮困抗辯權。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所謂一般保證,其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只有對債務人財產執(zhí)行后仍然不能清償,才能執(zhí)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但債務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執(zhí)行、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足以清償、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則可以執(zhí)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主張執(zhí)行債務人、保證人的財產無先訴抗辯權。
對于一般保證人來說,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進行起訴、仲裁,起訴、仲裁后,又撤回起訴、仲裁的,視為沒有行使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一般保證人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對于連帶保證人來說,只要在保證期間向連帶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即便起訴后又撤訴,依然能夠認定主張過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推出,保證訴訟時效開啟。
當有兩個及以上的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分為按份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按份共同保證約定了各自承擔保證責任的份額,債權人只能在份額內主張保證責任,而連帶共同保證,可以主張一個保證人承擔所有責任,內部按比例分擔。
當兩個以上的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時,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抵押人任意一方承擔擔保責任,他們之間沒有順序要求。即債務人與物保人、物保人與物保人之間無先訴抗辯權一說,只有一般保證人才有此權利。
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第三人提供了物保、人保的時候,擔保責任如何承擔?他們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否追償?
應當按照他們之間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無約定時,應當就債務人提供的物實現(xiàn)擔保物權,第三人的人保、物保沒有限制,可以任意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出現(xiàn)以下四種情形,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之間可以追償。約定了互相可以追償+份額、約定了可以互相追償、約定了承擔連帶責任、各自在同一份合同中簽字捺印。其中,第一個約定份額的,債權人只能在份額內要求各擔保人承擔責任。第二-第四個,各自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按比例分擔。
反擔保制度的存在,視為了彌補擔保制度對擔保人的風險負擔。擔保人提供擔保、人保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有了保障,但對擔保人來說,既然主張到自己頭上擔保責任,那么大概率債務人是無法履行債務的,自己承擔了擔保責任,面臨無法向債務人追償?shù)娘L險。因此反擔保制度應運而生。
反擔保人是債務人的只能提供物的擔保,反擔保人是第三人的,可以提供人保,也可以提供物保。反擔保人不得再設定反擔保。
擔保責任是從屬性責任,從屬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額超過主債權額,擔保期間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屬于過度擔保,可以認定為無效。但不得僅僅以擔保合同無效,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無錯不賠償,擔保人有錯100%賠償,都有過錯,擔保人承擔不超過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主合同無效導致從合同無效的,擔保人無錯不賠償,雙方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擔保責任。
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負有出租物適租的義務、出租屋有損壞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但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標的物并租給承租人,此時承租人取得買受人的相關權利,可以直接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瑕疵擔保責任。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維修,出租物導致侵權的,出租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出租物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出租人擅自做主購買出租物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最高不得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租賃為定期,到期后沒有續(xù)租,但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視為不定期合同,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出租人要轉讓出租物時,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死后共同居住的人員有優(yōu)先承租權,但共有人、8類近親屬、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第三人善意取得導致承租人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對外轉讓房屋的,先前的租賃合同,不受影響,即買賣不破租賃。
對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特別規(guī)定,當出賣人違約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承租人進行維權。除非出租人擅自作主、干預承租人選擇、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外,一般不承擔相關責任。在租賃期滿的租賃物歸屬,沒有約定的歸出租人所有,約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歸承租人所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fā)包人-承包人-次承包人
未獲得預售許可、建設規(guī)劃許可的,在起訴前獲得相關許可,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無資質施工方借用他人的資質、超越現(xiàn)有的資質等級,承包工程,合同應當屬于無效,但竣工前取得相關資質的除外。即便無資質,但施工方主張參照有效合同確定工程價款的,只要工程驗收合格的,應當準予該請求。
發(fā)包人不得肢解發(fā)包;承包人不得全部轉包、肢解工程后全部分包、禁止承包人分包給無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主體結構工程必須承包人獨自完成,承包人分包工程,分包單位和承包人對發(fā)包人就建設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竣工后,工程款屆期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款主張竣工的工程拍賣、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裝修工程的也可以適用該規(guī)定。承包人惡意放棄建設工程優(yōu)先權,或者主張除工程款外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shù)模ㄔ翰挥柚С帧?/p>
不予支持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情形
1、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2、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是優(yōu)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yōu)先于物權和具有物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于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性,法律規(guī)定施工人的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并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于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并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
3、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y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4、承包人放棄優(yōu)先權承諾有效。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指應收帳款債權人,將該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由其負責催賬,具體保理合同可以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前者,保理人可以要求應收帳款債權人回購債權、要求其返還保理費用等,后者則無權要求回購、返還保理費。
應收帳款可以質押、可以作為公司股權的出資。
侵權編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為過錯責任,但也有無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應當證明損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侵權人過錯等事實,侵權人一般應當證明受害人的過錯,此為免責事由,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中,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證明事實成立后,可以相應減少自己的侵權賠償責任,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環(huán)境污染侵權、飼養(yǎng)動物侵權、交通事故侵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用人單位員工侵權、個人幫工侵權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產品責任侵權,由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環(huán)境污染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倒置,由污染企業(yè)證明污染物排放與受害人受損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飼養(yǎng)動物侵權的,由動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應當由侵權人和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應當以其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基本是由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員工侵權的,由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單位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員工追償。
其中,產品質量侵權、環(huán)境保護侵權、飼養(yǎng)動物侵權、醫(yī)療損害侵權、安保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均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第三人侵權的,可以主張上述相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但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
高空拋物,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公平補償責任,找到具體侵權人的,可以向其追償。該高空拋物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由侵權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應當賠償。
建筑物、不動產倒塌的,除能證明非房屋質量問題外,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賠償責任。
建筑物、懸掛物脫落;堆放物滑落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業(yè)主、堆放物的所有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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