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函潞 王鴻 記者 王曉宇)安全生產無小事,違法犯罪必擔責。安全生產和監(jiān)管責任不落實就有可能導致無法預計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損失。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因涉嫌違規(guī)操作以及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兩名責任人被法院依法判刑。
連云港某建設公司承攬了某風電公司廠房建設的鋼結構工程,之后分包給江蘇某建設公司。2021年3月,在沒有佩戴好安全帽的情況下,江蘇某建設公司的朱某與其他三名工人被安排在廠房的西側房頂鋪設彩鋼瓦,王某被安排在廠房東側房頂排水溝處操控壓瓦機將生產出的彩鋼瓦輸送至房頂。施工現場,并未拉起俗稱的“生命線”,即供工人系掛安全繩的高空作業(yè)鋼絲繩;現場監(jiān)管人員也未盡到提醒工人佩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監(jiān)管的義務。施工過程中,王某違規(guī)采用頂瓦的方式將彩鋼瓦從屋頂東側頂至西側,并且在尚未確保房頂西側彩鋼瓦被拖走的情況下繼續(xù)操縱壓瓦機出瓦。結果,新生產出的彩鋼瓦將前一張彩鋼瓦向西頂去,位于房頂西側的朱某被頂落地面,經搶救無效身亡。
王某因違規(guī)操作致朱某身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工程實際施工負責人滕某,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2021年6月,江蘇某建設公司賠償被害人朱某近親屬人民幣158萬元。被害人近親屬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2021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2021年11月末,被告人滕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滕某作為施工現場負有組織、管理職責的人員,王某作為直接從事作業(yè)人員,在施工作業(yè)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滕某和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王某、滕某在事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二被告人量刑時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滕某有行政處罰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滕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滕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滕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駁回滕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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